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20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1-1,组织机构代码725135244。
法定代表人:项仙明。
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2-1-04)组织机构代码595356769。
法定代表人:徐进。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576048.17元,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987.81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以及部分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被执行人应缴纳诉讼费13520元,执行费28160.48元。)除此之外,截止2021年3月1日,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路××号的房地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4、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0年11月19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3月1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20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