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2民终3020号
上诉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晶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新中源公司要求晶海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工程款利息的本质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债权人的资金被债务人占用。本案中,晶海公司的账户被查封,晶海公司也无法使用资金,无法向新中源公司支付款项,利息无须支付。2.双方明确约定,保修金为无息返还,该部分利息无须支付。
新中源公司辩称,1.双方结算完成后,晶海公司即应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应支付相应利息。2.保修金仅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保修期满,晶海公司应立即返还保修金,未按时归还,应支付相应利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中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晶海公司向新中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0642.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2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8日利息共计17009.21元);2.判令晶海公司向新中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679479.6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8日利息共计2833.05元);3.确认新中源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确认新中源公司在晶海公司拖欠的 2510122.0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晶海公司建设的“晶海中心”幕墙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晶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5日,新中源公司与晶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晶海公司将“晶海中心”项目幕墙工程发包给新中源公司施工,工程进度款应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次月,由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的7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尾款在土建单体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审计,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后30日历天内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五年满后分期归还。合同签订后,新中源公司按约完成了幕墙施工工程。2019年4月2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经验收为一次性验收合格。2020年1月16日,晶海公司委托的宁波正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审定该幕墙施工工程造价为16986992元。2020年1月20日,新中源公司、晶海公司就保修金支付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审定结算总价4%的保修金于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返还,剩余1%保修金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同时约定新中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根据结算,晶海公司应向新中源公司支付款项为16817122.08元,扣除晶海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4307000元,还剩2510122.08元工程款未付,并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新中源公司与晶海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新中源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施工义务,晶海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晶海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且工程保修金已届归还期限亦未归还,故对新中源公司要求晶海公司支付工程款、返还工程保修金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新中源公司的工程优先受偿权请求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确认。对涉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依法应由晶海公司向新中源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晶海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30642.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质量保修金679479.68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三、确认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 2510122.08元范围内对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宁波北门户区××#××地块“晶海中心”项目幕墙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五、驳回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13520元,由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已经结算完成,晶海公司应按约支付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应支付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晶海公司支付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关于应否支付保修金的利息,2020年3月31日前全部无息返还,在此之前,无须支付利息,现晶海公司未按期返还,自此之后的利息应予支付,一审法院支持新中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判决正确。 综上所述,晶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保法 审判员  黄永森 审判员  朱亚君
书记员  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