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

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与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3000号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442826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都区华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F7569090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福,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正昌机电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保全费1505元,以上合计36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