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凯、绵阳宏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6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武凯,男,生于1955年7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凯、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开李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曹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