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

**与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726民初1681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宏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