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903执551号
***、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1)支付货款、劳务费合计73650元及利息;(2)支付案件受理费 820.5元,执行费 10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汇入执行款74654元,扣除执行费100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汇入执行款736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后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另被执行人已于案前支付案件受理费820.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