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311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平,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运鑫,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东原路南段西侧清河上城公寓办公部分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MNRT57N。
法定代表人:李广桥,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栋,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泼,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平县新湖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23004353353。
负责人:李成卫,职务: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立磊、侯泼、***、东平县新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