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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42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将劳务费1130元支付给原告***,***明确称其在收到1130元后即申请撤诉,但其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亦未到庭,本案属于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