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42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青岛欧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将劳务费1130元支付给原告***,***明确称其在收到1130元后即申请撤诉,但其未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原告亦未到庭,本案属于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