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3787号
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14栋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KBY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原告重庆羿静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