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55号
原告:淄博广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怡海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DELFE8W。
法定代表人:窦艳花,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白河县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城关镇滨河路香城苑******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064835760J。
法定代表人:邓华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广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安康汉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广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洪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