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584号
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F2区11栋玉扬路38、40、42号;玉扬路44、46、48号;2楼、3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涛,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31号7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都大道十二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3.5元,由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