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6584号
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怡和新城F2区11栋玉扬路38、40、42号;玉扬路44、46、48号;2楼、3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任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涛,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上街131号7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蜀都大道十二桥路。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环境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3.5元,由原告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