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0303民初453号
原告: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91号二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91Y。
法定代表人:文仁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847元、保修金58133元、案件受理费3176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共计264176元;
二、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之后7、8、9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并在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共计264176元;
三、原告的收款账号:开户名: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账号:0406040120010010392,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四、原告需在被告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材料发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喻敏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