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粤0303民初453号

原告: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91号二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8991Y。

法定代表人:文仁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范志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847元、保修金58133元、案件受理费3176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共计264176元;

二、被告在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之后7、8、9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5万元,并在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共计264176元;

三、原告的收款账号:开户名:重庆金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账号:0406040120010010392,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

四、原告需在被告付款前提供等额合法材料发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喻敏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