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0163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薛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薛某、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