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4725号 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余杭经济开发区五洲路8-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羊城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兴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