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民初403号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湖洋镇文光村丰面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9267774G。
法定代表人:陈宜平,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凌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村刘金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7097099XT。
法定代理人:张志满,总经理。
原告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凌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与福建凌展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94元,由上杭县龙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开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帆
书记员郭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