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执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69967559G。
法定代表人:杨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京港大道与商平路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4857290T。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经理。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19)郑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京九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书所确认的义务,经权利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1月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无可用余额、无不动产信息、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豫N×××**号车辆,因价值较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
三、2021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豫1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另经系统查询,全省法院共有28件以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2021年1月12日,依法前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市京九别墅渡假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1年1月2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破产受理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破产受理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董红军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韩慧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