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6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高书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郑州市东明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超,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住河南省舞钢市。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一、二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将保证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支付给原告;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因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方圆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6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