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永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永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永佳置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23年11月21日被南县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永佳置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21执1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