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237民初2866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巫山某某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山某某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7990369.37元及违约金(以7990369.3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至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之日,按照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2020年4月14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位于巫山县的郑万铁路巫山站广场及配套设施项目(土建及安装部分),并约定:(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竣工结算价的3%;(3)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4)发包人未按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日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5)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022年5月1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2月26日,案涉工程经结算审核,审定结算金额为266345645.64元。2024年5月9日,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7990369.37元(266345645.64*3%)。综上所述,因被告怠于退还质量保证金,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巫山某某集团辩称,对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无异议,但是被告向原告退还质量保证金应以原告开具足额工程发票为前提,根据合同第15.3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不计算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五年期以上的违约金过高,即使被告违约,未到一个月,法院如果判决被告违约金,请求法院调减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4日,江西某某公司(承包人)与巫山某某集团(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郑万铁路巫山站广场及配套设施项目(土建及安装部分),2.工程地点巫山县。二、合同工期承包人投标函件中承诺的工期4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14日。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承包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中标价为218854400.3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2.4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中12.4.4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0%,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累计进度审定金额的85%,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其中15.2.1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条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扣留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3%。第15.3.3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第16.1.2条第12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退还履约担保、低价风险担保、预付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金=应退未退担保金额×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天数(自第29天起计算)。
江西某某公司与巫山某某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江西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2022年5月10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组织验收,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至2024年5月9日届满,至起诉之日,巫山某某集团尚未退还质量保证金7990369.37元。
本院认为,巫山某某集团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江西某某公司进行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江西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江西某某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巫山某某集团也应按照约定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退还质量保证金。根据双方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在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起14天内退还。”“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自应当退还之日起28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从上述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约定,缺陷责任期从2022年5月10日开始计算24个月,即缺陷责任期到2024年5月9日止,自2024年5月9日起28天内应当退还质量保证金,所以在2024年6月5日前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现退还期限届满,巫山某某集团未按照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江西某某公司要求巫山某某集团退还质量保证金7990369.3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990369.3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江西某某公司向本院主张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实际产生了上述费用,故本院不予支持。
巫山某某集团辩称退还质量保证金应以江西某某公司开具足额工程发票为前提,且认为江西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予调减。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没有先票后款的约定,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履行义务。故巫山某某集团的辩解理由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重庆市巫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7990369.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990369.3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18元,减半收取33909元,由重庆市巫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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