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03民初101号
原告:乔某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彭某,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告:某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中心主任。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乔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