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盛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RRJ573C,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新成村龙超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4292936,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50号火柴厂综合楼三层6-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桐城市盛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22)皖0881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阶段,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至2022年5月20日共计支付给桐城市盛立建材有限公司22万元,本院依法扣划安徽长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余款于2022年9月10日前付清。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881执167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汪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