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许小松,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生村八甲。
委托代理人沈凯,杭州市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里士湖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小松诉被告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许小松债权转让款190000元,此款在2010年4月30前付清。若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杭州新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许小松违约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许小松自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虞 玲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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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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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富 建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