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汇丰路2号(乐清市自动化仪表九厂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新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09号A幢5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上诉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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