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

唐小勇、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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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恢98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209号A幢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441343600。
法定代表人:马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维民、吴家焕,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137号2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E5R2K8Y。
法定代表人:唐小勇。
被执行人唐小勇,男,1988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事5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07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温州苏鲲机电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财产如下: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11月0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未缴纳执行费5300元、诉讼费3915元。
因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唐小勇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被执行人唐小勇出境。因被执行人贵州德尔乐电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唐小勇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唐小勇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本院于2021年09月27日通过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娄伟伟
审判员林大为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林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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