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完美都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财保2号
申请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4068740Y。
法定代表人:曹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枣庄市完美都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法院巷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C6W0X3T。
法定代表人:贾方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市完美都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完美都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3628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保全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936283元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完美都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6283元或其他等值房屋、车辆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利
审 判 员  吴士伶
审 判 员  李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秉楠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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