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2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莉,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
负责人:顾家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立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二公司已经主动履行给付工程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1.06元,减半收取计6,780.53元,由原告阿拉山口市高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登 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居吾得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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