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和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财保4号
申请人: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MA72LLP107。
法定代表人:胡文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军,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临潭县城关镇福田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1MA73ETU768。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61.6元(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7×××7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潭县支行)。申请人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262010071000000022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61.6元(甘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27×××7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潭县支行)。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兰州浩森生态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