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64702A。
法定代表人:邱培忠。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6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夏正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