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帝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9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8064702A。

法定代表人:邱培忠。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4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6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  夏正银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