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与***、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1062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单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以上合计24769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雇佣原告前往G1512高速公路义亭收费站匝道进行修补工作,14时左右在桥下修补打磨时,原告从架子上跌落至地上,先到傅村卫生院查看后又送至金华市金东区,后转支金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4天。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金华广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2017年7月27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时间为18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间为60日。后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但因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提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形成劳务关系,而是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