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知民初2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鑫立丝网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长沙)新型支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书 记 员  沈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