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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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029号
原告:**,男,200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国,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石牛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7CB7W。
负责人:陈日鸿。
被告:衢州市润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6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MA29T7KE8Y。
法定代表人:沈顺华。
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54435270P。
法定代表人:袁航新。
原告**与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衢州市润吉劳务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在起诉时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衢州市润吉劳务有限公司、浙江顺畅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晨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宋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