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4998号之二
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贯路603号7号楼3户(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61177527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阳路北侧、思源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1424304X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青岛辉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海德***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