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

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安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7377号
原告: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5号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9238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文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安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二里2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8785691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安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邦德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