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沧州通盛管件有限公司、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30财保176号
申请人:沧州通盛管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9TQUM53。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
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97841397U。
法定代表人:辛乐。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申请人沧州通盛管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沧州通盛管件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魏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