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910-1号
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宿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大连国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国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之间已经自行和解,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3元,由原告大连华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贺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