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景江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终8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世家新苑C-9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阿特普科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