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执873号之二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鸿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方氏购物广场北侧的辉煌商住楼南楼的房屋,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方氏购物广场北侧的辉煌商住楼北楼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家连
书 记 员 陶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