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9执70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119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嘉和路8号附1号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3858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关于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渝0109民初7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528.5元(本金48000元、诉讼费528.5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实际扣押汽车,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银行账户和查封上述汽车的,应当在冻结和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和查封的书面申请。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9执7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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