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博建工有限公司、宁夏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9196号 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8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