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19196号
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环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8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