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260号
原告:***,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15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1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与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