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260号
原告:***,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7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0层1015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青南路33号1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与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第三人成都欣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