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XX、母XX等劳务合同纠纷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3)青2323民督1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平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泽库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母XX,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128号办公楼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3年8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在泽库县同赛一TSEPC-1标段处打工,共务工57天,已产生劳务费19950元,经由被申请人母XX出具欠条为证,现两名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劳务费。故要求被申请人母XX、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99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母XX、青海省交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9950元。 申请费298.75元,免予收取。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