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3民初403号
原告:****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中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玲,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岳丽,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居民,住城西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668号一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谭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3.50元,由****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宋积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桂英
书记员 巴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