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93号
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道月山路39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湖溪镇通新路10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湖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