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民初62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以上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通林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林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2024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6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