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921民初62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以上八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通林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林如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2024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68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