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

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民初4627号
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神山乡赵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3469374314。
法定代表人:赵文浩,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119300617F。
法定代表人:赵军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7元,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定襄县浩洋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凌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崔馨予
书 记 员 吴 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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