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1014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锦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21739805。
法定代表人:李清志。
被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升,河南砥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与被告豫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1元,减半收取计1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文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胡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