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4执保5189号
申请人: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绣水商贸城5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26号科信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东昌大道东昌建筑公司院内。
负责人:***。
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冻结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弘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