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报社、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72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交通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2Q5B06。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社长。
被执行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闸西工贸园区,注册号:320600000069722。
法定代表人:林垚,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都市华城3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72048370A。
法定代表人:张正委,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交通报社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通过查控,两被执行人有多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执行,其银行账户均被其他法院冻结。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嘉庆”轮于2016年7月6日被广州海事法院拍卖,拍卖价款尚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南通永正海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船舶“永正2”轮、“永正7”轮均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州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委托本院拍卖,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对“永正7”轮享有6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18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令刚
审判员  鄢 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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