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报社与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1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交通报社,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三区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2Q5B06。
法定代表人:蔡玉贺,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闸西工贸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1876-X。
法定代表人:林垚,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中国交通报社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交通报社借款本金29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8%计算的利息94.7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7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178元,由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通华嘉船务有限公司无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885478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善华
审判员  徐海燕
审判员  孙兴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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