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民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戴文贤,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明,云南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宝祥,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利民乡厂房村***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处负责人,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英(系张华妻子),住云南省建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育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闵福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学俊,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音,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水县利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力,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系建水县利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宝祥、张华、建水县隆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水县利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2018)云2524民初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龙县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薛 辉
审判员 莫云辉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媛婷